碘缺乏病防治工作标准——地方性甲状腺肿防治工作标准
(试 行)
(1989年7月全国碘缺乏病监测会议通过)
一、诊断、分型、分度
(一)诊断
1、居住在碘缺乏病区。
2、甲状腺肿大超过受检者拇指未节,或小于拇指末节而有结节。
(二)分型
弥漫型:甲状腺均匀肿大,摸不到结节。
结节型:在甲状腺上有一个或几个结节。
混合型:在弥漫肿大的甲状腺上摸到—个或几个结节。
(三)分度
1.正常:甲状腺看不见,摸不着。
2.增大:头部保持正常位置时,甲状腺容易摸见,至相当于受检者拇指末节,特点是”摸的着”。
3.I度:头部保持正常位置时,甲状腺容易看到,由超过受检者拇指末节到相当于1/3拳头,特点是“看得见”。
4.II度:由于甲状腺肿大,脖根明显变粗,由大于受检者1/3拳头到相当干2/3个拳头,特点是“脖根粗”。
5.III度:颈部失去正常形状,甲状腺出大于受检者2/3个拳头到相当于一个拳头,特点是“颈变形”。
6.IV度:甲状腺大于—个拳头,多带有结节。
“增大”不统计在患病率内,但应计算在肿大率内。
二、病区划分标准
以乡为单位,按下述分度标推进行检查,7~14岁儿童肿大率大于20%(检查例数500以上.每个年龄组例数量至少不小于30),或居民甲状腺肿病率大于3%即可定为病区。
根据屑居民尿碘水平划分病区轻重程度。以乡为单位:在健康成人中,随机抽取50例以上男女各半的尿佯,其尿碘均值(几何均值或小位数)为50~100ug/g肌酐时,可定为轻病区;尿碘均值为25~50ug/g肌酐时,为中等病区;小于25ug/g肌酐时,为重病区。
在一个乡的范围内.综合指标属于非病区,而某村寨的甲状腺肿患病率大于10%,或居民尿碘均值(几何均值或个位数)小于50ug/g肌酐时,该村寨应按病区对待。
三、基本控制指标
在确保以食盐加碘为重点的综合防治措施落实后,尿碘均值(几何均值或中位数)大于100ug/g肌酐;低于50ug/g肌酐的不超过10%;7~14岁儿童肿大率等于或小于20%,或居民病率重病区等于或小于8%,中等病区等于或小于5%,轻等病区等于或小于3%。
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疗95%以上的病区乡达到了上述基本控制指标时,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即为实现了基本控制地方性甲状腺肿的指标要求。
四、防治效果观察指标
1.治愈:治疗后,各度甲状腺肿恢复到“增大”,如残留结节,其大小不超过个人拇指末节,
2.有效:肿大度下降1度或1度以上,但未能恢复到“增大”。
3.无效:原肿大度无改变。
4.变大:肿大度数增加度或1度以上
5.发病:原为正常或增大,发展到I度或I度以上。
6.复发:治愈后,经过一段时间,又发展到I度或I度以上。
说明:这个标淮,是在原中共中央北方防治地方病领导小组办公室1978年于秦皇岛市召开的《北方食盐加碘防治地方性甲状腺肿专业会议》上制定的,在1980年河南辉县召开的《地方性甲状腺肿与地方性克汀病学术交流会议》上通过了—项补充说明,1989年7月在哈尔滨市召开的《全国碘缺乏病监测会议》上修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