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部、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等八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法》第四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应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对国内食品安全形势做出分析,并予以发布;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社会发布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其中,质检、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四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信息。”
这份悄然出现于卫生部网站的通报,在首先申明“加强食品卫生和安全监管是卫生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的基础上,着重解释了两个问题:其一,“不能排除部分批次产品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经营环节操作不当造成”,其二,“一般情况下,酸价和过氧化值略有升高不会对人体的健康产生损害。”
作为酝酿中的国内首部食品安全基本法起草小组组长,浙江工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杜钢建透露说,有望出台的食品安全基本法,可能会彻底解决监测行为不透明,质量标准不统一,信息发布不规范等问题。